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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纪委监委考勤及请休假制度
来源:北林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3-05-15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机关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考勤及请休假制度,按时考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各派驻(出)机构不参加考勤。

第三条  上班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也未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因公出、开会等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按公出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条  病假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待遇按照黑人社《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2015〕4号)文件执行,病假连续2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的,需提供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或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入院通知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具体工资调整方式如下: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按照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当年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当年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当年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当年绩效奖金停发。

(四)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其它病假内待遇问题相关规定参照黑人社发[20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第六条  婚假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条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及生育相关假期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性干部产假为180天。男性干部在配偶生产期间允许休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本规定所指哺乳期自婴儿出生之日起算)。

(三)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四)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年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干部可申请年休假,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休假,但不得影响本部门的正常工作。

(一)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干部,可享受年休假。

l、工龄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2、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龄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分开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但不得跨年度。

第九条  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公务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陪护假、护理假

按照《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委内全体干部、各派驻(出)机构全体干部请假均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人员要填写事、病假或休假等相关假申请,提供相应请假证明,按规定经相关领导(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分管领导、常务领导)审核把关,报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组织部备案。

(三)假期结束后,由本人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车票、挂号单、病例诊断等。如超过审批假期仍未按时到岗的,需按照规定履行续假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经查实谎报请假理由的。

(四)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时报到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三条  罚则

(一)对在考勤及请休假中弄虚作假的,在全委进行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二十次的。当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及全年旷工超过十五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第十四条  借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与本委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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