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北林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生活纪律,敦促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和“休闲圈”,牢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贴吧、网站论坛、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各种公共场合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等;
第二条 严禁参与封建迷信、加入邪教、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 严禁在生活中阔气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第四条 严禁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利用单位影响力或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第六条 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在“八小时”外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谈论或泄露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任何保密内容;
第七条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私人娱乐场所,进行吃请娱乐或高消费消遣活动;
第八条 严禁参与聚众赌博;
第九条 严禁有损于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形象的其他行为发生。